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要求,将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公益项目信息和日常动态信息等通过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方便获取原则。基金会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六条 分类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工作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重大自然灾害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相关公益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益项目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在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基础上,基金会为进一步公开透明运作,自行公开如下信息: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
(二)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
(三)基金会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审批程序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四)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五)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公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对受益人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七)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人事变动公告、重大损失、重大诉讼仲裁公告、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公告、理事/机构受监管部门监督和处罚情况等临时、突发性信息;
(八)基金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基金会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与基金会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应当公示与公益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公布的工作流程、规范:
(一)基金会理事会制定本制度,由秘书处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须公开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基金会各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各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四)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公开的审批流程后重新公布,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前,应避免侵犯披露对象(如捐赠人、受助人、志愿者等)的肖像权。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通信方式等信息,基金会将不予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