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理事会及内设各部门为开展工作的物资需求,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二条 秘书处根据相关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将采购计划逐级提交基金会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三条 采购计划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选择、价格、质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因素,并确保符合基金会的采购政策和法规要求。

第四条 对超过10万元的较大规模采购项目,基金会应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物资基本要求和技术规格、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对一般性的采购,需以三方比价或选取行业内性价比最优等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六条 基金会管理层应对较大采购项目度的供应商资质、质量、交货能力、价格竞争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分析,选取符合要求且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第七条 确定供应商后,基金会秘书处应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八条 收到采购物资后,基金会应组织验收,核实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发现问题,需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及时向供应商付款。

第十条 基金会采购应公开透明,不搞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不接受供应商的回扣或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量力而行进行物资采购,避免库存过多或资源浪费。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采购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基金会内部管理人员如存在违反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贪污受贿、虚报价格、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如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基金会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