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下同)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严防损坏、丢失;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不得损坏,严禁在登记证书上勾画、涂抹或更改文字。如出现污损,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更换。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如遗失,应及时上报基金会领导,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申请补领、更换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包括并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等)的使用,需说明用途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如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新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