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管理,保证基金会的财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主要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并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定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软件、其他。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以及在建工程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轿车、手推车等。
(三)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空调、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通信电子设备等。
(四)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书柜、保险柜、会议用桌、沙发、茶几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其中包括购买、接受捐赠、自主研发的正版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定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入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打报告申请购买,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经秘书长批准后,统一购买。
第九条 基金会添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以及经办人交来的正式发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明细账三级,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条 各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主要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转赠、报损、报废。
(一)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根据转赠要求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秘书处审批同意后,与接受转赠的单位办理转赠接收手续,如有必要,需印发资产转赠文件,将资产出库单及接收单交财务部门;对于根据捐赠人意愿及专项基金管理规则采购的直接发送到受益方的固定资产,相关部门不进行登记管理,财务部门按项目成本进行支付采购资金,要求受益人在接收到固定资产后进行登记管理,明确用于公益目的。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二)对于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人向秘书处提出报损申请,填写维修单,秘书处负责联系维修。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三)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秘书处会同维修单位进行查验,确属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相关部门会签报废意见,经秘书处批准后予以报废;后续处理费用及报废申请一并交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配置较低或其他客观原因不宜使用的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的使用年限为 20 年;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使用年限为 10 年;
(三)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为 3 年;
(四)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为 5 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的残值率为 5% ;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残值率为 5% ;
(三)电子设备的残值率为 5% ;
(四)办公设备的残值率为 5% 。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十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采取方法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的折旧方法为 直线法 ;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折旧方法为 直线法 ;
(三)电子设备的折旧方法为 直线法 ;
(四)办公设备的折旧方法为 直线法 。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监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相关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用途等情况。转赠资产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转赠信息。按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固定资产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对故意损坏、侵占资产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并按资产原值赔偿,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处分权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一节 接受捐赠
第二十一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有效的物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进行物资捐赠时,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当场验收,拒绝接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物资数量、质量等经经办人、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等两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捐赠物资未进入基金会仓库而直接由捐赠方发往受助地,则由受助地两人以上责任人进行清点核查,基金会在得到受助人的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接收捐赠凭证。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六条 捐助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资评估报告或者物价证明,可以此作为捐赠物资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三十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合理意愿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将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三十一条 捐赠物资入库及入账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相关人员需核实捐赠函件、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经办人员持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开具的入库单及捐赠协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开具《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财务部门与相关人员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秘书长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为:
(一)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经办人持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后的出库申请,与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办理出库,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出库完成后,经办人在财务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捐赠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寄回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捐赠物资不易存储、运输或者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基金会内部人员擅自挪用相关款项的,应当对基金会和其他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为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一节 无形资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基金会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
第二节 无形资产权利及保护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对于自创、开发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及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金会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第四十七条 未经基金会的许可,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基金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基金会按购入方式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一)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二)自主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开发费用、实验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管理,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二)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总分类、分户明细账),财务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五十条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减值准备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五十一条 按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以下相应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理事长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相关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理事会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