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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募捐办法

来源:未知    人气:    发布时间:2013-07-09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募捐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地募集国防教育基金,支持和保证全民国防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防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全民国防教育实施办法》及《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组织,可以在辽宁省内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公民中公开开展募集活动,也可接受省外社会组织、公民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捐赠。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以资金(现金、支票、汇票)为主,也可接受证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或房地产、设备、遗产等财产。
第四条  募捐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开展。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和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进行。
(二)自愿捐赠。凡向国防教育事业捐赠资产,均应出于自愿,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公开透明。健全信息发布机制,提供完备的项目设立与运作信息,保证捐赠者及社会及时了解资产募集与管理情况。
(四)规范运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募集活动,重大募捐活动要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本基金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募集活动或收取捐款,不得擅自以本基金会名义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条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为本基金会募捐工作提供信息或其他帮助。


第二章  捐资项目
第六条  本基金会募集资产主要用于如下项目:
(一)活动项目。组织开展社会性的“勿忘国耻,强我国防”、 全民国防教育日、国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汇演、专题巡展等主题活动,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走边防”、“当代企业家进军营”和“国防教育讲座进校园”等专题活动。
(二)建设项目。兴建综合性国防实践基地,资助国防教育基地、主题公园、主题广场建设,开设并维护管理国防教育基金会网站,其它社会化国防教育设施的完善配套。
(三)奖励项目。奖励为国防教育做出突出贡献者,爱国拥军重大典型,受到国家级命名表彰的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国防教育重大活动的获奖者,为基金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
(四)培训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宣传教育骨干、国防教育讲师团成员、志愿者和退役士兵等专题国防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大中小学生“国防夏令营”、“冬训营”国防教育培训,以及行业国防教育专项培训。
(五)科研项目。建立国防教育研究会,组织国防教育教学研究,申报科研项目配套,聘请国防教育专家、顾问及开展相关活动,出版相关刊物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捐赠方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方向和直接用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三)命名合法、规范,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作为国防教育基金的组成部分,由本基金会按照章程和双方协议管理使用。
第八条 “专项基金”可实行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国防教育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可作为永久性基金的不动本基金,由本基金会进行长期性投资运作,使其保值增值。


第三章 优惠措施
第九条  向本基金会捐赠资产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条  凡捐赠资产价值1万元以上者,由本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或奖杯,对捐赠者和直接联系协调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本基金会理事会确定。
凡捐赠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或联系协调募捐价值100万元以上者,按照《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奖励办法》授予“辽宁省全民国防教育突出贡献奖”。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捐赠资产者,根据需要和意愿聘任为基金会成员,并组织相应的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捐赠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基金会协商约定下列宣传推介事项:
(一)举行捐赠签字仪式或新闻发布会;
(二)在基金会宣传册、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基金会项目冠名权,或将其产品列为基金会指定产品;
(四)授予使用基金会名称、标识的特别许可。  


第四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三条  向本基金会捐赠资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捐赠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并备案。
(二)双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三)根据捐赠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四)根据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和验收记录,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五)本基金会财务根据《捐赠协议书》等凭证,据实入账。
第十四条  向本基金会捐赠资产,可通过银行转账(开户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名: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账号:422010100100449252),也可到基金会直接捐赠(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45号;邮编:110044;联系电话:024-31893371)。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