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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官法案(草稿)

来源:未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官法案(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退役军官退出现役后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官,指2001年以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选择自主择业形式转业安置的转业军官和文职干部,以及依据本法安置的转业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退役军官退出现役形式,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立法,保障退役军官的权利和利益。
退役军官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退役军官为中国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五条  国家设立退役军官事务部作为管理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退役军官安置与保障工作。
省会城市 (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设立办事处,负责大城市及其周边小市县的退役军官安置与保障工作。退伍军官事务部下设医疗局、优抚局、纪念公墓管理局三大部门。各地办事处与当地政府协调落实本法,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还应为退役军官提供医疗、住房、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信息和帮助。
各城市政府应出台吸引退役军官的对退役军官及家属有利的政策。

第六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
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退役军官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军官安置与保障工作。
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退役军官创业和就业。

第七条  安置和保障退役军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退役军官创业和就业。

第八条  退役军官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稳定社会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待  遇


第九条  退役军官落户地由退役军官自由选择,各地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年龄满65岁之前可以重新选择落户地一次。

第十条  退役军官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由安置地退役军官办事处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役军官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退役金增涨与调整与现役军官工资同步进行,退役军官退役金与同级现役军官年总收入(所有项目总和)相同度保持90-95%。90%为所有退役军官退役金的基数,95%为上限值。

第十二条  退役军官,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基数基础上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3%、4%、 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3%、4%、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军龄每三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十三条  退役军官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退役军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同现役同职级军官。退出现役时,所在单位结清在军队期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退役军官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国家退役军官事务部制定。
退役军官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各地退役军官办事处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十六条  设立退役军官节日,为每年9月1日,就业者放带薪假一天。

第十七条  退役军官,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一) 退役军官所在单位为军官退出现役举行正式退役仪式。
(二) 军队根据贡献情况,按一定比例给退役军官颁发荣誉证章。退役军官事务部对荣获高级勋章和军功奖章者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 重大节日或参加重大活动时,退役军官可以穿军装、佩带军衔和勋章。
(四) 退役军官享受殡葬荣誉,国家在全国统一建立数个退役军官公墓,现役期间没犯过重大错误的退伍军官,都有资格安葬在国家公墓,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墓石、国旗及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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