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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未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7-05

辽委办发〔2011〕1号

 

        近年来,我省各级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进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然存在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促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  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按照健全组织、培育扶持、规范管理的基本思路,逐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先行先试。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准确把握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加大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力度,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实现社会组织科学优化、平稳有序发展。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组织照章办事,把社会组织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运行轨道。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有效管理机制。

3、总体目标。抓住中央进一步实施东北振兴战略、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沈阳经济区被确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机遇,力争在3至5年内,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1、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可由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各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明确政府职能转移领域,划定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逐步将能够由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将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能分离出去。加强指导和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职能转移部门应设立指导期,切实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结合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协议购买、项目资助和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为确保取得成效,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3、完善投入机制,搭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多方筹集发展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确定优先扶持和发展的项目进行试点。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水平以及服务创新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打造扶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基地可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由民政部门管理,统一为社会组织提供工作、活动场所,为社会组织履行职能提供项目策划、能力培养等较为集中、优质的服务,形成社会组织对外合作、开展工作、进行交流的平台。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对于刚刚建立或处于筹备成立过程中的社会组织,也可纳入孵化基地的培育对象。

4、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立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可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及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纳入监督管理。适度放开异地商会的登记和管理,允许在市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异地商会。

5、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的常设平台。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党代会、人代会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界别,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6、制订相关扶持配套政策,完善社会组织法制保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支持。根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尽快明确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认定程序,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积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促进就业长效机制。重视社会组织统计工作,充实社会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内容,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和标准。条件成熟时,借鉴其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积极推动地方立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与规范的正确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建设力量。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探索依托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社会组织党建归口管理机制。完善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探索社会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载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作用。在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时,业务主管单位要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在年审时,社会组织要向本级社会组织党工委报告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发展党员的情况。

2、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做到有序准入。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工作,避免无序竞争。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择优扶持,大力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对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规定应纳入登记管理而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进行归并重组;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根据社会组织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结合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学科分类标准等国家统一标准体系,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根据“三定”方案,确定自身业务范围能够涵盖所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并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业务主管单位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作用。

3、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明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决策层的职责,实行会长(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持证上岗等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范本。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制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尊重社会组织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制定具体实施政策,严格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组织的住所、办事机构等应设在方便群众、会员出入办事咨询的地点。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实行财务电算化。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账或实行所谓的财务集中管理。

4、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利息等合法收入。社会组织要严格根据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费。规范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评估等级达到三A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资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招揽入会或收取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5、改进和完善培育监管方式。全面开展评估工作,扩展社会组织的评估实施领域。评估工作是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机制创新,要深化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社会组织评估活动。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将评估结果与相关登记管理措施挂钩,与相关政策衔接,广泛宣传和利用评估结果,更好地发挥评估的导向、约束和激励作用。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加大对品牌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推广品牌社会组织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带动本地区社会组织整体健康发展。对在运作中出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处理。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理事会、负责人变化和章程、公益服务、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对社会组织宣传报道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及时沟通,做好社会组织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使用、共同分享、互动交流的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夯实社会组织的网络基础平台,加强数据支撑平台,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建立覆盖登记管理工作各环节的信息化网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为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为社会组织服务和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6、整合资源,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对执法监察工作涉及的执法行为、工作纪律、档案、评议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健全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强化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执法、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和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好保障工作,为执法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明确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沟通和联系,强化相互配合和共同执法,抓紧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形成监管合力,推动执法监察工作整体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创造更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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